为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的服务保障功能,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11月14日,徽县检察院会同徽县水务局、徽县柳林镇人民政府、柳林镇派出所在嘉陵江流域姚庄河段开展补偿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在确保科学、规范放流的前提下,用被告人党某、彭某等四人缴纳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2.2万元购买的3.2万余尾草鱼被投放至嘉陵江流域姚庄河段。

2022年10月,党某、彭某等四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鱼。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3年6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办案检察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经释法说理,当事人按照法院判决积极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
据徽县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活动是恢复天然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种质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的措施,从而更好的保护水生生物,落实长江十年进步工作,达到“以鱼养水、以鱼净水、以鱼护水”的作用。
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徽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第二次联合行动。连续两年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共计购买15.7万元,使5万余尾鱼苗回归自然,有效修复了受损水域,保护了河流生态环境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今年,我们建立《徽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计划》,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深化‘增殖放流’协作机制,让增殖放流进一步规范化,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以检察之力守护生态环境,高效履职、综合履职,一以贯之、持续发力,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建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