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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复生态,“益”心为公守家园

时间:2023-11-30 15:54: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127日,徽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徽县农业农村局、嘉陵镇人民政府、大河店镇人民政府、嘉陵镇派出所在嘉陵江流域大滩河段开展补偿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投放裂腹鱼302.6公斤,约2万余尾。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王某、曹某二人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实施增殖放流。

 

据悉,王某、曹某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觅鲵人”设备进行电击捕鱼。经鉴定,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27尾,造成水生生物直接和间接损害损失共计13.5万元。徽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判决生效后,检察官遂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经释法说理,二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当即具结悔过,按要求出资购买相应价值的鱼苗,以增殖放流弥补自己的过错。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自202111日开始,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恢复渔业资源,更是为了改善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全面禁渔有利于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缓解当下长江流域野生鱼类数量不断减少的困境,为多数鱼类争取23个世代繁衍的时间,是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得受损的水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保护了河流生态环境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徽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遗余力实现违法行为惩治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积极将“生态违法者”引导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推动绿色理念深入人心、绿色生活蔚然成风、绿色文化落地生根,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最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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